羅丹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團支部書記浙江省省直律師協會優秀團員律師杭州市律師協會2018年度嘉獎律師2011“律師進社區”雙十佳先進個人浙江微博律師團成員11年執業經驗個人簡介:浙江大學...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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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起訴含義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對不起訴制度應把握四個要素:
其一、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起訴審查后所采取的一種法律處置方式:
其二、不起訴的根據在于案件不具備起訴條件或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不適宜提起訴訟;
其三、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法院審判而終止刑事訴訟;
其四、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確定效力,如不具備法律要求的條件,不得改變已發生效力的不起訴決定再行提起公訴。
二、法定不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區別于酌定不起訴是擁有訴權而予以舍棄,法定不起訴是起訴機關對案件沒有訴權或者喪失訴權,因此而不提起公訴。凡符合絕對不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都應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無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國法律規定與其他國家關于法定不起訴的條件較為一致。包括:
1.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規定,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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