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丹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團支部書記浙江省省直律師協會優秀團員律師杭州市律師協會2018年度嘉獎律師2011“律師進社區”雙十佳先進個人浙江微博律師團成員11年執業經驗個人簡介:浙江大學...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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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程序與第二審程序有什么不同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訴訟程序雖然都屬于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序,其主要區別如下:
1.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一審訴訟程序的發生,基于當事人的起訴權和法院的管轄權;而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于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2.審級不同
第一審訴訟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適用的程序;而第二審程序是案件在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序,它是一審案件受訴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適用的程序。
3.審判組織不同
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合議制和獨任制。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而二審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采取合議制,并且合議庭必須由審判員組成,不能有陪審員參加。
4.審理的對象不同
第一審訴訟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為基點展開的,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而第二審程序是以一審裁判為基點,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審理對象是一審法院的裁判。
5.審理的方式不同
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只能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而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民事上訴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已經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采取開庭審理或者徑行判決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
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后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后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就是二審改判的相關知識內容,主要從發生原因,審級,組織與對象的不同等方面進行了對比。希望能給您一定的幫助,當然若還有其他法律知識問題,或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那么您可以致電咨詢羅丹律師,羅丹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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