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丹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團支部書記浙江省省直律師協會優秀團員律師杭州市律師協會2018年度嘉獎律師2011“律師進社區”雙十佳先進個人浙江微博律師團成員11年執業經驗個人簡介:浙江大學...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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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如果發生糾紛的話,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后,如果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還可以提出上訴,啟動二審程序。那么,一審和二審的刑事判決書的不同之處是什么?下面,羅丹律師會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審和二審的刑事判決書的不同之處是什么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于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 、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于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并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
綜合上文即是本律師對“一審和二審的刑事判決書的不同之處是什么”的解析及整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你有其他疑問,可以致電或留言向羅丹律師進行咨詢,羅丹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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