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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蔡某等9人涉黑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受賄罪,介紹賄賂罪,數罪并罰,判處蔡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八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罰金21萬元;其余8名團伙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1年起,蔡某在擔任化州市東山街道辦某社區黨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及家族的影響力,通過經濟利益拉攏糾集村干部及村民,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的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蔡某為組織、領導者,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牟取非法利益,該組織以聚眾哄鬧、滋擾、阻攔施工等手段干預村中建房、計生等事務,威脅、恐嚇建房人員,侵占村集體利益及村民利益,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職務侵占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在村內建房、投資項目等開工建設之前,必須向蔡某交“保護費”的惡俗。
2009年至2017年間,蔡某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6萬余元,并受他人請托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法院認為,蔡某等人結成穩定、人數較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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